《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家答疑录 首先非常感谢专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综合单价是否包括规费和税金”的答复。今年 4 月新出版的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第 118 页“(一)工程量清单计 价的基本方法与程序”中说:“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组 成,并考虑风险费用”;但该教材同一页在“(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操作过程”中却认为:“综合单 价法即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综合了直接工程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价格差价、利 润、风险金、税金等一切费用。”另一本考试教材《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第 76 页(案例九)表 318“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也包括了税金。也就是说,对于同一部国家标准,有 两种互相矛盾的解释。现在 GB《计价规范》正在宣传贯彻之中,我想知道的是,在今年 10 月举 行的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中,如果按照 GB 作答,会不会判为错误?哪一个更有权威? 工程量清单投标中一个问题:由招标单位给出的工程量数量和该项目所套定额的编号,同时还给 出了该项目主要材料的暂定价。常规做法:按 94 预算价取综合费,再算 94 价与暂定价的差即价 外差。在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中还有没有 94 预算价的概念?还有没有价外差的概念?如果没有了, 那么就是以市场价为基数来取费?例如:铺花岗石地面,94 价 371 元/平米,暂定价 250 元/平米, 费率相同,但两种的综合单价是不一样的。怎样做合理一些? 专家回复: 有的招标文件规定,如果发生变更项目与所报价清单项目都不相同时,指定使用某种现行预算双 方来制定新的综合单价。但至少我还没有听说过清单报价与某年预算基价相联系的,这样就谈不 上价外差的问题了。所以只能将主材暂定价调整为市场价,并以此为基数来取费了。市场价应该 比预算基价更合理,也不用再计算价外差了。 请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是否应包括规费、税金在内?如果包括,与单位工 程费汇总表的规费、税金是否有重复?今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在此问题上有矛盾之处。 专家回复: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因此与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规费、 税金不重复。参看规范第 25 页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中不包括上述两项内容。 规范是国家制定的标准,任何有别于规范的言论、行为都是错误的。我没有看今年的造价工程师 考试教材,不知教材内容。以我之见,你在考试答题时还是以教材为准。 此外:美国工程行业的算法:其利润=(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率;与我们现在执行的清单规范 不一样。我想了解咱们的专家们是怎么考虑的? 专家回复: 利润率是以单价直接费为计算基数还是以总价直接费为计算基数是不同的。本规范是以单价直接 费为基数的,它的依据是建设部的 107 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如果 单价中含利润,在变更发生计价时对承包商要有利一点,因为变更计价的依据是清单相关子目的 单价。 我手头上有清单规范的《宣贯辅导教材》,其中第 76 页,上半页清单项目“混凝土灌注桩”的综合 单价是 515.99;下半页单价分析得出其单价为 515.97。主要是四舍五入的问题,请问计价时以哪 个为准?? 专家回复: 综合单价是写在报价清单上的,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是投标的造价工程师自己计算综合单价的资 料,有时甚至是企业的秘密资料。所以如果两者有差异,当然是以提交给业主的综合单价为准。 只有报价给招标人的清单综合单价才能形成双方的约定。 采用清单计价,与国际接轨,以后是否会统一全国定额消耗量(不允许地方再颁发地方定额), 取消地方定额站,各省地区只规定计价补充规定(和公路一样)?这样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 专家回复: 采用清单计价是为了实现“政府宏观控制、市场形成价格”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与国际惯例接轨 。 统一全国消耗量且不说管理成本是个天文数字,而且也不应当是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宏观控制 1 的内容。在过渡时期,消耗量与定额一样会从指令性的作用调整到参考性的作用,企业可以有自 己的定额和消耗量数据,除非发生低于成本的报价行为,否则形成综合单价的与消耗量有关的单 价组价表多数情况不会被要求出具给招标人,这要看招标文件的说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招标 人都不考虑投标人的单价是用何种消耗量的水平计算的,许多国家甚至就没有消耗量的概念。 若招标是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 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专家回复: 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我在以前的回答中提到对于漏项问题,招标文件经常 会有几种要求投标人处理的办法。投标方进行补充是应该被绝大部分招标文件允许的。投标人这 样做对于业主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今后若发生了类似项目的变更,就有了套价的依据,而且这 个价由于竞争的原因不会高;二是总价包死报价,如果投标人在清单后面增加了一些项目,而总 价又具有竞争力,那说明其他清单的综合单价也不高。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该补充而投标 人考虑竞争的原因没有做补充项,绝大部分招标文件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这种可 能性也经常发生,甚至清单已列项目,投标人由于计算方法不同而将该项费用并到其他项目的都 经常发生。 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些什么费用? 专家回复: 总承包服务费属于管理费性质,即对分包工程管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例如: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等的监督检查,需要增加的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办公费用支出等.正如专家所述,不同的合同 规定,其内容也有所区别. 专家回复: 总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要看招标文件或者总包合同条款的规定。看招标文件的规定来进行 报价这是清单与概预算不同的地方,即更加市场化一些。 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 专家回复: 在《计价规范》第 5.1.3 6) 中所说的预留金是指在上述计算的工程造价之外考虑包括工程变更在 内的,暂时无法计算准确而预留的金额。如果工程量变更费用超过预留费,开发商需要调整,而 且还应该调查为什么当时的估算与现实有这样的差距? 对于清单规范 2003 的疑问 初读清单规我感觉附录 AB(建筑工程、装饰)、附录 D(市政工程)编写质量较差,多处编制思 想与项目设立矛盾,计量不合理。组价思路考虑的欠妥,违反了工程项目(分项工程)的计价规 律。其他几章还可以,我认为附录 C(安装)较好。 1. 项目划分忽略施工特点,给造价管理带来麻烦。比如模板工程计入措施费,不利于工程的阶段 结算(形象进度款)。 2. 项目划分忽略子项的计量特点。土方工程把挖运组到一起。可事实上,挖的价格基本在某一地 域时基本固定的,而运的价格差异却很大。桩按根计,这的没听说过。做分包时都没有听过如此 如此粗泛的计量方式。这使此项定额没有可比参照,这种计量统一有何意义呢,按这个思路平米 包干是最好的统一。可以想象编写人士多麽缺乏工程预算工作经验。 3. 项目划分、设立存在许多矛盾之处。场地平整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原为甲方责任,现在却以首层 建筑面积包死的形式出现,叫人费解。这是怎样的一种引导呢?比如以实物计量规则,而预应力 钢筋还要计算预留长度。防水的基层要到装饰工程里去找。 4. 项目划分过于粗。后多项目根据清单分类后,变得没有任何统一计量的特点,我建议各地区应 该在第五级第六级编码上出计量规定。保温工程划分仅分为,屋面、墙面、天棚、柱、地面。油 漆工程也只是以部位划分。这样忽略施工特点的划分使清单变得无意义。 我觉得该清单为做好接轨工作,1 不能与国际接轨,2 不能于现阶段计价习惯接轨。虽然建筑工程 子项繁多,但根据施工特点合理归类使其真正代表一定的价格含义。况且建筑工业化是大势所趋, 2 如此落后的规范将把我国的工程建设引向何处呢? 专家回复: 我是建筑工程和装饰编制组的副组长,对于你的批评,首先是表示感谢,因为象你这样关心清单 规范的多了,清单的编制质量才有可能提高。其次是我,相信其他专家也会本着“有则改之,无则 加勉”的精神对待你的批评。 下面回答你的问题: 1. 模板是根据混凝土接触面积单独计算,还是放在混凝土构件综合单价中,还是放入措施费中, 从开始就是一个争论的话题。每种方法都有利和弊。 如果在实践中该办法确实给投资人的造价管 理带来麻烦,那也会对该办法进行修改的。 2. 《计价规范》中的项目名称下的列项是一种粗线条的划分,具体到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 还要根据项目特征细化,其中“弃土运距”是必须说明的内容。如果一个项目招标人规定一种以上 的运距,还需要在清单中分别列项,使得投标人能够计算运费,除非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土方运 距自己确定,并且包干。至于说到桩的单位以“根”计,其实《计价规范》同时也给出了“m”也可以 作为单位,供招标人自己选择。编制清单数量所应把握的原则与编制定额数量有相同之处也有不 相同的地方,相同之处是,不管招标人还是投标人根据同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算出的数量是 唯一的,否则就会扯皮,并且很难仲裁。不同之处是编制定额项目首先考虑的是普遍适用性,而 编制具体的清单项目就考虑该项目的适用性就可以,即较个性化。这就要求编制《计价规范》的 项目划分时,必须是粗线条的,具体使用者可以有很大的空间去扩充,即增加列项,所以《计价 规范》的每个项目下都可以进行 999 项扩充。回到“桩”的问题上,预制混凝土桩,如果根据设计 图纸按“根”计算数量,甲乙两方会计算不同的数量吗?结论是不会,那末就可以使用“根”作为单位 来计算数量。这和门窗按“樘”计算有相同的意思,接下来就是要根据《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特征” 和“工程内容”对“根”进行准确的描述,使得投标人能够清楚综合单价所应该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混凝土灌注桩”有两个计量单位的选择同样也是由于上述编制原则所决定的。的确,在工程承包 市场上,灌注桩承包商按“m3”作为计量单位报价的很多,有的是按图示尺寸,有的是按实际灌注 混凝土的数量,包括了大于图示桩直径部分的“充盈量”。由招标人来编制该工程数量时,显然按 图示尺寸计算(可以是根或者米)更符合上述原则,而大于图示尺寸的数量由投标人根据自己的 经验折算到综合单价中。 3. 在市场化趋势越来越大的今天,投资人将平整场地的工作交给承包商而不自己来做有什么风 险吗?更何况原来的概预算就有“平整场地”的项目。在我看来,非但没有风险,而且对项目更有 利。那末招标人在编制清单的平整场地项目时就要有一个计算规则作为依据,使得投标人根据同 样的计算规则计算综合单价。而这样的计算规则应该是不容易被误解或曲解的。 4. 项目划分的粗细,这在当时编制时就是突出考虑,也是讨论较多的内容之一,站在不同角度 就能得出不同结论,还是先放到实践中检验为好。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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